重磅!新《供水条例》6月施行!物业减负、权责厘清、投诉锐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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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已施行三十余年的《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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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供水领域顶层行政法规的全面修订,新规首次实现城乡供水统筹规范,核心重构了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权责边界,对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根本性、全局性的影响。
新规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旧版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物业管水时代正式落幕『《供水条例》第五十条:《供水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2026年6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国务院第831号令《供水条例》,1994年施行的旧《城市供水条例》正式废止。旧条例中供水设施管理责任模糊的问题得到解决,物业长期“大包大揽管供水”的历史彻底结束,供水与物业权责全面归位、清晰划分。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运维,物业企业彻底脱身『《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2026年6月1日后交付的新建居民住宅,其配套的共有供水设施(含水泵、泵房、水箱、供水管路、加压设备等),需依法直接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无需从源头接手,也不承担任何相关运维及安全责任,实现零负担。除新建小区、政府已改造老旧小区之外,其余未完成供水设施改造的老旧小区,不再由物业终身兜底承担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统一统筹、分批组织,逐步将其共有供水设施依法移交供水单位运维,物业有明确的“解套时间表”,无需长期硬扛。物业在供水问题上,角色从“责任人”变为协助转发、配合协调『《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调压调蓄设施、井群、输(配)水管网、计量器具、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供水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全部供水设施(含小区移交后的共有供水设施),承担法定主体责任,包括日常运行、定期保养、故障维修、常态化巡检、安全风险监测及隐患排查等,物业工程师傅不再是供水设施的第一责任人,无需承担相关履职责任。物业在小区供水相关事宜上的角色彻底转变,从过去的“责任主体”转变为“协助者”,无需承担供水设施运维、水质保障、投诉处理等主责,仅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供水单位转发停水、水质检测等相关信息,配合供水单位开展现场抢修、业主沟通等协调工作即可。供水单位保证水质达标,物业不再是水质问题第一责任人『《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对供水全流程承担水质保障责任,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检测规范,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常态化检测,全程管控水质,若业主家中出现水质浑浊、发黄、有异味、水质检测不达标等问题,明确规定第一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不再默认由物业承担全责。业主相关投诉、索赔,均需直接对接供水单位,物业无需介入兜底。『《供水条例》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停止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提供临时供水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因供水设施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相关通知的发布责任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无需承担通知责任;若供水单位未提前24小时通知、通知内容错误、遗漏通知用户等,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含业主投诉、索赔等)均由供水单位承担,物业不替供水单位承担任何通知过错责任。自此,业主不得以“停水通知晚发、漏发”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也无法以此为由起诉物业。供水单位建立专属投诉处理机制,物业无需承担供水投诉『《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用户也可以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单位需依法建立专属的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投诉渠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受理用户关于水质、水压、停水等相关投诉,并需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向用户反馈。业主若对供水服务(含水压、水质、停水、抢修效率等)不满意,可直接向供水单位投诉,对供水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物业无需再接受供水投诉,也无需承担处理投诉的责任。供水单位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将受到惩罚,物业无需担责『《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加大了对供水单位不履职行为的处罚力度,若供水单位存在水质不达标、未按规定运维设施、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及时抢修故障等行为,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用重罚倒逼供水单位依法履职,物业无需再替其担责。
本次《供水条例》的修订,本质是行业权责的理性回归——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供水单位承担供水全链条的法定责任,物业企业回归业主服务的核心定位,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困扰行业数十年的权责错配问题。
在日常的运维层面,物业应主动与属地供水单位建立起清晰、高效的日常沟通与应急协同机制,确保设施巡检、故障报修、信息传递等具体责任在实操中无缝交接;同时,物业应成为积极的政策宣传者,主动向业主阐明服务责任主体的合法变更,引导建立“专业问题找专业公司”的认知,这既是履行告知义务,也是预防误解、构建和谐社区关系的关键一步。
对物业行业而言,新规不是约束,而是减负;不是挑战,而是机遇。它促使物业企业放下不应承担的重担,转而拾起更值得精进的专业服务内核,在清晰的权责边界内,构建更健康、更可持续的社区服务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