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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展:普法| 楼道占道属违法行为
来源: 物业管理微资讯 | 作者:SPM物博会-小智 | 发布时间: 2023-05-30 | 69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楼道、顶楼平台、管线井等地方都是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在公共区域堆杂物、摆放鞋柜,邻居不说是碍于情面,物业劝阻是职责所在,法律规定是红线底线!


物业管理、物业展


小区楼道堆放杂物多为木质类、棉织类、纸质类等物品,一旦接触火源,极易发生火灾。楼道堆放杂物容易造成通道堵塞,遇火灾、地震时,严重影响疏散逃生。遇到120急救接诊时,还会影响担架使用。杂物堆积易造成遮挡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装备的现象。也会影响消防队员救人救火。消防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允许私自占用,对于附近邻里,尤其是同一层的邻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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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顶楼平台、管线井等地方都是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在公共区域堆杂物、摆放鞋柜,邻居不说是碍于情面,物业劝阻是职责所在,法律规定是红线底线!


法规依据

《消防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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