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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快易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高华瑞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业主自治是小区管理中的重要力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地方立法都规定了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为主体的自治架构。不过,高华瑞在调研中了解到,由于召开难、运作难、监管难,业主大会制度往往难以落实,地方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也缺少刚性手段。
“传统的物业管理是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开展的居民小区管理。”高华瑞表示,但当前物业管理活动的内涵、外延已发生变化,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物业企业除了负责小区日常服务,还承担街道、社区、公安、卫健、消防等委托的工作,并涉及小区市政绿化、人口普查、违章整治等“准公共管理”,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关系,仍满足不了复杂的实践需求,特别是涉及物业管理活动定位的核心问题,地方性法规无法规定。
高华瑞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益属性和社会价值。具体制度设计上,落实基层组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属地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属地政府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加强指导和统筹协调,健全目标考核机制;明确行业监管职责,推进公安、城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执法职能延伸至小区,打通物业管理“最后一公里”。
高华瑞还建议国家立法层面明确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确认其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制度,明确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流程、运行规则及法律责任。加快落实标准化战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物业招投标监管,营造优胜劣汰、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像小区挡车杆上的广告、电梯里投放的广告、快递柜、公共停车位等等,这些通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收益,物业不能瞒着业主私自装进自己的口袋,应该将赚来的钱发放给小区业主们。
业主可以解聘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等,与业主的生活品质有着莫大的关系,
以往业主不满意物业时只能忍气吞声,生怕物业今后给自己穿小鞋,然而从今年起,业主如果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是可以选择更换物业的,这将大大提升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
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现在的小区管理都比较严格,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但不免还是会有被偷被盗的事情发生,这其实多半还要归咎于物业不作为,只要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加强监控,那么就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业主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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