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场不仅仅用以满足汽车的交通出行,还是一种实现城市交通的整体管理计划的重要工具。合理规划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是城市交通运输战略的重要部分。
《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目前已由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阜阳市区建成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等活动。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这些地方应建停车场
条例明确,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使用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与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各类停车资源,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智能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公共停车场。
《条例》明确提出
以下地方应建公共停车场
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城市交通枢纽、大型公交站场、交通换乘站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公共区域,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这些地方不得施划停车位
哪些地方不得 施划道路内停车泊位?《条例》也予以明确。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
建筑物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三十米范围内;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对已有的道路内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划出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停放点。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标识、标线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条例》明确,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 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等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牌;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等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条例》对一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随着城市更新,城市停车场在城市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改变。《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停车秩序和交通环境,助力城市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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