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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展:楼道杂物被清理,物业无过错,无需赔偿!
来源:物业观察 | 作者:SPM物博会-小智 | 发布时间: 2023-06-02 | 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管理、物业展

案例简介

家住复兴南苑的陈大妈称,放置在楼道口的藤椅不见了,问了小区保洁员,保洁员说可能是物业楼道整治中清理掉了。


陈大妈又调监控查看,确实是物业拿走了,便气冲冲地来到社区“告状”,要求物业归还,如果有损失,物业要赔偿的。


以案释法

实际上,居民在家门口放置鞋柜、楼道中堆放物品等情况非常常见。那如果居民把自家东西放在楼道里,结果不见了,谁应该为此负责呢?

本案中,陈大妈查看了监控证明物品是被物业人员搬走的,那就要看物业搬走这些物品是否合理合法。

事实上,物业事先在每个单元门的公告栏里张贴了清理楼道堆积物的通知,告知小区业主自行清理的限期时间,也没有证据表明物业私自搬离业主物品将其变卖,整个过程并无不当。

另外,楼道等地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陈大妈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属于私自对于共有部分的占用,已经侵犯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公共楼道中堆放杂物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因此,本案中,物业并无过错,不用赔偿。


楼道是共用区域,

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楼道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

业主和住户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


法条链接

《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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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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