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44275250 / 020-32644854

展位预订
 观众预登记
物业展:物业保洁后住户滑倒,物业担责50%
来源:春城晚报 | 作者:SPM物博会-小智 | 发布时间: 2023-05-11 | 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展、物业管理


物业保洁员拖地后地面湿滑,业主在迈出电梯时滑倒摔伤,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物业公司要负责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业主5.8万余元。


住户电梯外滑倒 摔成十级伤残


原告谢某租住在官渡区某公共租赁住房内,该房屋由被告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保洁人员通常于每日6—9时进行楼道清洁工作。事故发生前,谢某多次发现该楼负一层电梯口因保洁人员拖地造成地面湿滑,还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将保洁工作安排在人员进出高峰期后进行,以免发生不测,但意见未得到采纳。


2020年8月的一天,谢某乘电梯至负一楼,不料,因地面湿滑,谢某在迈出电梯门时滑倒摔伤。


当天,谢某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谢某辗转多个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昆明某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物50%责任,赔偿5.8万元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系在电梯口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所致,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特征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具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特点,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物业展,2023第四届广州智慧物业展,城市服务展,清洁园林绿化展,智慧社区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对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危险预防以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事发当日,确有保洁人员对原告所居住的单元进行楼道清洁,导致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致原告刚出电梯就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就注意到,保洁人员在清晨住户通行高峰期时拖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其对该情况主观上应尽到更多注意义务,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0%,原告自行承担50%。据此,原告所产生损失共116111.79元,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58055.9元。


法官提醒,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抑或《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及进入小区的人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应,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如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职责,致使小区内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3武汉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

第四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

双展联动,双展齐鸣!

探寻新路径,拓展新商机